晚报讯 近日,四方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一对离婚夫妻被判共同偿还3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3万余元。
2003年4月,赵某向马某借款30万元,并在借条中承诺5月6日还款。2004年底,马某将赵某及其丈夫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俩偿还借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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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赵某提供出署名“收款人:张某”的收条一份,主张其已于2003年8月先后分4次向马某的丈夫张某还清了全部借款。但马某及其丈夫否认曾收到过还款,称赵某提供的收条系伪造。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收条上“张某”签字的真伪及收条其他字迹与签字“收款人:张某”书写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收条上“张某”签字确为张某本人所签,但是先有“收款人:张某”字迹,后有其他字迹。
被告还辩称,被告赵某与王某于2003年12月已经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财产及两处拆迁房全部归王某所有,一切外债、借款皆归赵某负担。王某对赵某的个人债务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据以证明其已还款的证据材料、署名“收款人:张某”的收条,经鉴定存在瑕疵,书写顺序、习惯违背常理,故被告已还清借款的主张不能成立。而且,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途是购买住宅。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有明确的约定,但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双方均应共同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尽管两被告现已离婚,但由该笔借款衍生出的债务应属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只能依据真实有效的证据,伪造的证据不但不能被法院所采信,该行为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纪晓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