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某机械厂里任单位会计。近日,单位工作较多,领导要求小王每天加班2个小时。有一天,小王家里有事,便向领导请假说不能加班。谁知道领导听了后说:“目前单位工作任务较重,请假的话会影响整体工作,如果非要请假,这个月的工资就要少发。”小王感到领导的话没有道理,来到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该单位领导的说法是错误的。”劳动监察人员在调查了事情经过后表示。监察人员指出,《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为延长工作时间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所以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本案中,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用人单位需要职工加班,应与职工协商并征得工会同意,职工不愿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强迫,更不能以职工不愿加班为由扣发职工工资。在讲明法律依据后,劳动监察部门向这家机械厂下达了整改要求。 “以前还真没有想到这一点。”接到劳动监察部门的整改通知后,这家机械厂立即改正了错误的做法。通讯员姜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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