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 今年66岁的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常殿元在职期间挪用公款,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共谋并参与策划挪用公款的北京市浩宇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龚德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6
年上半年,常殿元的大学同学龚德明为购买北京市浩宇生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及进行经营活动,向常殿元借款。二人共谋后,常殿元利用担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学院公款借给龚德明,并于同年7月11日与龚德明以个人签名的方式签订了借款300万元、借期1年的协议。 此后,常殿元指使他人分别于1996年7月至1997年4月间,分三次各汇入龚德明指定的账户100万元。其中,第一笔借款100万元汇入龚德明指定的账户后,龚德明用此款购买了浩宇公司的股份及进行个人经营活动。1998年5月,在龚德明逾期不能归还欠款的情况下,为应付审计检查,常殿元、龚德明经策划,补签了两份“借款协议”和两份“借款延期协议”。案发后300万元公款未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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