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年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一是依法加强引导和监督工作。重点开展工业“三废”的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三废”排放和污染末端治理;强制
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取缔关闭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组织在部分重点行业推行闭路循环和“零排放”;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等企业,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二是稳步推进循环经济试点。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材料,采用绿色工艺、技术和设备,注重从生产的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在企业层面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区和生态工业园区的试点,年内争取10家以上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10家企业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三是做好发展循环经济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科研和服务机构及社会力量,开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监管。一是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环境违法案件。将一些重点环境问题纳入解决日程,对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问题,由政府挂牌督办,公开查处,限期解决。二是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管理,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以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坚决对污染环境的新建项目说“不”。抓好土地利用、海域开发、流域综合整治、工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提高综合决策水平。三是以重点流域、区域为重点,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年内淘汰62台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20天以上。加强“两区”建设工作,指导完成青岛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一期工程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7%以上,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率达到85%。实施机动车排气检测“简易工况法”,组织完成年度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汽车尾气达标率达到80%以上。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收贮闲置废放射源。
三、坚持查究并举,加大追究力度。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拒不纠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环保部门在环境监管和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拒不执行政府停业、关闭决定,继续从事污染项目生产作业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不按规定方式排放污染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的企业,严肃追究企业法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发动群众监督。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工作的宣传。二是实行严重违法排污企业曝光制度,对故意违法超标排污或私设暗管向公共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屡纠屡犯、造成饮用水源地或者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三是宣传和落实好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排污企业监督的积极性,畅通《碧海蓝天》网站投诉举报信箱和12369环保热线等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四是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污染事故、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环境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减少损失。 青岛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