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通过近3年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和清理工作,至2003年底,全市历年拖欠、截留、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1.23亿元全部清欠完毕。为防止反弹,切实保护好征地中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今后突出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把好土
地征用关,从源头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是严格按照国家的立项、投资规模、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强化源头控管,确保基本农田不减少,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建设用地预审体系,严格控制新上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能耗高、污染重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依法审批各类建设用地。二是进一步强化统一征地制度,各类土地的征用,严格按照“五统一”的原则,一律由政府征地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坚决杜绝盲目和随意征地行为的发生。三是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近期拟出台办法,使土地年产值标准由现在的最低700元调整为1200元,;征地安置补偿倍数执行国家的中高限,即不低于16倍,人均耕地0.2亩以下的执行30倍,对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由原来的10000元/亩提高到16000元/亩。四是加强征地费用的使用管理。土地补偿费由征地机构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农民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征地机构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凡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一律不予供地。二、健全征地程序,确保被征地方的知情权、参与权
全面落实“两公告一听证”制度,加强对征地批前、批中、批后的全过程监管。在征地依法批准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要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仲裁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利益
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严把土地供应“闸门”,继续实行从严从紧的土地供应政策。抓好全市闲置土地调查利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除产业政策把关外,对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国家规定的用地定额指标严格审查把关,达不到要求的不准批地;坚决制止乱占用、浪费闲置土地的现象发生。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对被征地农民,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对有固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费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二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统一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留地条件的经济组织,视其人均占地情况,按被征地面积的20%-30%确定留用经济发展用地,并分别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积极做好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为主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尽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五、强化执法监察,坚决制止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司法机关联合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动态巡查,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占地行为,重点查办违法违规出让土地、领导干部违法批地、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及时依法跟踪调查、处理,建立预防拖欠征地补偿费的制度,完善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的各项规定,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