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发货,B公司支付货款130万元。A公司依照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后,B公司拒不付款。同年6月,B公司进行了注销公告,清算组以B公司自成立至今没有进行任何经营活动为由,出具了B公司无债权债务的清算报告,并依此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A公
司因未注意到B公司的注销公告,所以没有进行债权申报。B公司股东各分得清算剩余财产100万。A公司的债权应通过何种途径得以实现?
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鞠波对此作出解答———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各股东在分得剩余财产的范围内支付该货款。
一、A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效,属于清算过程中的“漏债”。不能以A公司未按期申报债权就认定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否则,就容易造成众多公司以注销公告的形式来逃避公司债务,不仅增加了其他公司潜在的经营风险,也不利于市场经济在法制轨道上发展。
二、A公司的债权是在B公司注销前两个月产生的。B公司清算组在明知该债权存在的情况下,仍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逃避债务,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公司法》中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等规定,B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即股东)有责任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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