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即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为即墨市某镇一工厂职工王某提供法律援助。
王某去年3月26日到即墨某厂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厂方亦未给王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去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王某在厂方安排的临时宿舍内突发脑出血,入院治疗后支付
医疗费共计64300元。厂方认为王某非因工患病,拒付医疗费。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王某女儿从大学休学回家并到即墨市法律援助中心替母亲申请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援助律师先是代替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厂方支付医疗费及生活费。去年12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令厂方支付医疗费57547.39元及生活费1544元。厂方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裁决书、判决医疗费由王某自负。
援助律师又继续为王某代理诉讼,在法院庭审中,有理有据地指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职工付出劳动,有权享受劳动者应有的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医疗保险金,致使职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依法判决:厂方支付王某医疗费43651.53元及生活费1602元。厂方不服,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厂方一次性向王某支付35000元。本案已于近日履行完毕,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其女儿也放心地回到了所在大学继续学业。言兼陈新章蓝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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