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法院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唐某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唐某虽然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但为获得更多民事赔偿提交伪证、妨害案件的正常审理,被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唐某,向法院
提交了一份由南通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证明唐某系该公司驾驶员以及其误工两月共计损失人民币6520元。法院依据该证据作出了相应民事判决。因被告人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法院二审过程中,为了深入查明唐某的真实情况,二审法院向南通公司进行了调查,南通公司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该公司从成立时起就无唐某其人、也从未出具过有关唐某的证明材料;法院还查明唐某为农业户口,根本不存在单位误工问题,遂对此案予以改判。改判后,一审法院依法询问了唐某,唐某终于承认:其向法院提交的误工证明,是通过他人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只是为了得到误工费等更多的民事赔偿。因唐某伪造重要证据、妨害案件的审理,一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元。唐某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对自己向法院提交伪证的行为后悔莫及。本报记者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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