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科研转制单位的副研究员,今年6月单位正式转制。转制前我已到退休年龄,但由于工作需要,一直未办退休手续。请问我退休后,是否可以享受事业单位的有关退休政策? 答: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同志介绍,劳动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
题的通知》中规定,转制单位中任届未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人员,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高级专家,转制时需留任的院所厅(局)级党政一把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转制前到达退休年龄,转制后办理退休的,执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转制过渡期内到达退休年龄,延缓办理退休的,按企业的办法和到达退休年龄当年的过渡期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企业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问:我的父亲不到退休年龄去世,其单位为他缴纳了28年养老保险,请问有没有补偿? 答:不到退休年龄去世,养老保险将返还个人缴纳部分。老人原单位应持养老保险手册及当事人的死亡证明、单位收据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问:挂档职工与企业职工享受的退休待遇是否一样? 答:如果挂档职工和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一样、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一样,退休待遇应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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