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我市法院依法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举
编者前言
发生在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杀妻冤案”,一度震惊全国。随着佘祥林被宣布无罪,关于此案的讨论似乎日渐平息;然而此案留给人们的思考还远未终结,许多人特别是司
法部门在更深的层次上思考着:在此案中我们到底可以吸取多少教训?今后能否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此案提出:一是充分发挥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即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二是坚持我国现行刑法的重要原则———“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我市法院近年来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是如何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有效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及被害人方的合法权益?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采访。
疑罪从无———保护公民免遭不白之冤
近年来,我市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官坚决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坚决避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使无辜者陷入牢狱之灾。这是市中级法院曾审理的两起典型案件———
我市郊区某村庄有一名年逾七旬的老人死于村外山上,法医鉴定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死亡。后经侦查,认定该村男子相某某有重大犯罪嫌疑。相某某归案后,一度承认是自己杀害了被害人,于是其被逮捕、提起公诉。开庭审判时,相某某又否认系其作案,其指定辩护人也提出:仅有被告人时而承认、时而不承认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为相某某作无罪辩护。经庭审,确无其它相关证据印证相某某的作案。经过研究,法院慎重作出了相某某无罪的判决。
孔某某是我市中院审理的另一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他因涉嫌挪用公款被诉至我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定孔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孔某某不服,上诉至青岛中院。青岛中院经开庭认真审查了证据,认为证据不足,依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和理念,依法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宣告孔某某无罪。
指定辩护———维护公民的法定诉讼权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定诉讼权利。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倾听并认真对待被告人的辩护,是查明案件真相,防止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途径。我市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秉持这一现代司法理念,全力维护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主要做法包括:
一是对法律规定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主要是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或犯罪时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其亲属无力为其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严格依照法律及时为其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二是对法律规定可以指定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主要是对共同犯罪案件中,个别被告人因家境贫困无法聘请律师,为防止其在诉讼中因无律师帮助而陷入不利境地,在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后为其指定辩护人。仅从2000年至今,市中院共为819名各类刑事案件被告人实行了指定辩护,占市中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总数的五成多。三是在开庭审判之时,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耐心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随意打断其供述与辩解,并将其意见与控方的意见平等对待,从而维护了被告人法定诉讼权利的实现。
亲属会见———体现司法中的人道主义
多年的司法实践显示,绝大多数被判处死刑后的犯罪分子,都有在执行死刑前会见其亲属的愿望;同时,绝大多数死刑犯的亲属也都有与犯罪人见最后一面的要求。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讲,犯罪人犯了罪,但其亲属却系无辜,甚至对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来讲,同样也是犯罪的受害者。基于此,青岛中院为充分体现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去年初依法制定并实施了死刑犯会见近亲属制度,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和理解支持。
附带民事———彰显法律对弱者的关怀
依法保护被害人方的合法权益,是刑事审判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市法院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大力强化对被害人方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工作,努力维护被害人方的切身利益,彰显法律对弱者的关怀。
一是根据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效率快、方便诉讼和不收诉讼费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方尽量在刑事审判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避免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带来的诸多不便和经济上的负担。二是用足用好现行法律,加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法律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对于这一法律条款,青岛中院从现代司法理念出发,提出了这样的办案原则:“除黑恶势力犯罪或其他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严重犯罪之外,对一般的民间纠纷、邻里纠纷或婚姻家庭矛盾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凡是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调解或被告人尽力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的,就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这一先进的审判原则,极大地促进了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的调解。近年来,青岛中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已达30%以上,而总的赔付率(包括调解案件和已交纳赔偿款但未达成调解两种情况)则达到95%以上。三是针对少数案件被告人无力赔偿,且被害人直系亲属生活又极度困难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处理此类问题的有益经验,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制定了《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特殊困难司法救济办法》,帮助其解决暂时困难,渡过生活难关。由此有效消除了因罪案处置后遗留的不稳定因素。
我市法院正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树立先进的刑事司法理念,采取以上有效措施,平等、全面地保护刑事被告人和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市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法院今后将进一步在刑事审判领域扎扎扎实实地推进司法文明建设,更加注重审判细节、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尊严,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戴谦牛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