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蹊跷的合同诈骗罪———对企图抵销公司债务、而施合同诈骗花招的程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程某合同诈骗非法所得630余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指控:1997年12月6日,被告
人程某以“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的名义,与胶州市某牧工商公司签订购销500吨辣椒干合同,并由某公司作出口代理。合同签订后,程某以回去盖章为名,将“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改成“青岛某贸易公司”。程某故意隐瞒其所在的青岛某贸易公司与上述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和某出口代理公司的债务关系,也隐瞒了此前其曾向该出口代理公司作过的“可扣留结汇款,以抵欠款”的许诺。胶州市某牧工商公司将价值670余万元的辣椒干交付出口,国外客户按期将款汇至上述出口代理公司,该出口代理公司根据事先与程某的约定,将货款全部扣留,由此抵减了青岛某贸易公司的欠款。此后,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向胶州市某牧工商公司结算货款并逃匿,给该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程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行为的实质是用被害单位的货款偿还被告人所在的青岛某贸易公司所欠债务,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以青岛某贸易公司的名义与胶州市某牧工商公司签订合同,符合单位犯罪特征;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程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因青岛某贸易公司已经被吊销,本案只对被告人程某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言兼张秀玲柴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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