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声称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与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争执,而由仲裁机构通知参加仲裁的人。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机构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答辩书,并注意以下问题:
一、内容要全。答辩书
是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陈述的事实和依据的理由加以回答、抗辩或反驳。仲裁答辩书一式三份提交仲裁委员会。
二、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要避免这两种错误做法:一是不提交答辩书,认为这样就可以不参与仲裁活动。而事实上,是否提交答辩书并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机构在15日答辩期结束后就可开庭审理,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将失去为自身辩护的权利。二是不按时提交答辩书。不少被申请人是在开庭时才进行答辩,这样提出的答辩理由、证据经常得不到申请人的当庭认可,不利于快捷解决争议。
三、答辩书可以补充。按照《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被申请人也可以提交补充答辩和其他材料。
仲裁机构在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后,将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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