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2004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在2005年3月底前(滚动验照的除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个体工商户验照。到2005年3月31日止,尚有部分个体工商户未参加验照,已违反有关规定。
未参加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工商所补办验照。逾期仍未申报验照的,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验照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青岛市工商局各分(市)局业务公告栏)。公告栏位置: 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29号;青岛市工商局市北分局:青岛市市北区芙蓉路5号;青岛市工商局四方分局:青岛市四方区鞍山二路57号;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青岛市李沧区夏庄路127号;青岛市工商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城阳区江城路198号; 青岛市工商局崂山分局:青岛崂山区李山东路与银川东路交界处; 青岛市工商局开发区(黄岛)分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浦江路24号; 胶州市工商局:胶州市苏州路6号;胶南市工商局:胶南市文化路82号;莱西市工商局:莱西市黄海路7号;即墨市工商局:即墨市鹤山路156号;平度市工商局:平度市苏州路78号。特此公告 本公告同时在互联网青岛红盾信息网(网址:www.qdaic.gov.cn)发布。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南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方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沧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崂山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岛分局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胶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ОО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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