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卡在手,走遍天下”,信用卡走入现代人的生活,不仅促进交易,且方便居民生活。但刷卡人多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今,信用卡不仅方便了合法消费,也“方便”了一些不法消费。
信用卡已成为金融犯罪的新指向。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每年信用卡犯罪金额在1亿元左右。
为此,今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规定,对信用卡犯罪架起“高压线”,骗领信用卡诈骗可判无期。
据统计,我省信用卡犯罪近年也呈明显上升趋势,海口以恶意透支和伪卡犯罪较多,尤以恶意透支为甚。依据刑法修正案,恶意透支与伪卡诈骗者,为他们的不法行为,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案例一:恶意透支10万余元 代价:5年刑期
海南某公司总经理爱某,因恶意透支10万余元,近日被海口中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03年4月,爱某以其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在某银行营业部办理个人贷记卡和国际卡各一张。同年8月,爱某又以其公司入会到海南中小企业联合会的形式,由海南中小企业联合会担保,使用其姐夫郑某的身份证,又向该银行营业部办理了个人贷记卡一张。自2003年4月14日至2004年1月,爱某持上述3张信用卡以消费的方式,共透支人民币99875.06元,美金1002.17元。自2004年1月起,经这家银行及海南中小企业联合会的工作人员电话告知、书面通知等方式催收后,爱某超过3个月仍未还款,银行遂报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爱某利用多个信用卡透支消费,超过规定期限并未还款。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未理睬,其行为已构成恶意透支。鉴于其在案发后已归还全部本金和部分利息,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伪卡诈骗38万余元 代价:10年刑期
来自香港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黎建波和黄树根,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在海口大肆刷卡消费进行诈骗活动,此案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日前,海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黎建波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黄树根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查,2003年12月26日,黎建波伙同他人到海口一酒店设的商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两次刷卡消费,诈骗人民币13000元,后又再次使用一张卡在另一酒店刷卡消费,诈骗人民币2000元。
2004年初,黎建波与黄树根共同出资与他人购买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商定到海口进行诈骗。两人先后在海口多家高级消费场所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从2004年1月14日至30日的半个月时间里,两人一起在海口多家高级消费场所进行刷卡消费实施诈骗行为,共作案27次,诈骗人民币385025.95元。
海口盯紧恶意透支与伪卡犯罪
据统计,海南尤其海口信用卡犯罪近年呈上升趋势,从2003年至今,海口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报捕的信用卡犯罪10件11人,已批捕8件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1件12人,依法起诉到法院的有12件16人。
据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介绍,今年2月,我国修订后的刑法重新规定了6种形式的信用卡犯罪,但海口以恶意透支和伪卡犯罪较多,尤以恶意透支为甚,他们对此加大了打击力度。
今年4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曾就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召开专门的座谈会,并提出3点建议:一是银行系统工作人员在拓展业务过程中要增强工作责任心;二是建议加强办卡信用资格审查;三是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提高办案效率。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表示,黎建波与黄树根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在多个高级消费场所屡屡得逞,除了说明这些犯罪的主观恶意外,也说明金融机构的信用卡消费系统还存在技术漏洞,缺乏识别真假的手段。信用卡的科技性、广泛流通性等特征,要求金融机关应加大管理力度和技防投入。
信用卡犯罪刑罚调整———骗领信用卡诈骗可判无期
持有伪造信用卡、利用虚假身份骗取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针对这些信用卡犯罪行为,今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依据法律,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这是我国加大对信用卡犯罪打击力度的重要立法举措。
信用卡的广泛普及性,使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把犯罪的目光和目标投向信用卡,信用卡已成为金融犯罪的新指向,信用卡犯罪也成为妨碍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一类突出的犯罪。尽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犯罪,但新类型的信用卡犯罪案件不断攀升,滞后的立法给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带来诸多被动。如因对伪卡犯罪行为规定不全,对骗领信用卡的犯罪形式缺乏法律规定等,致使信用卡犯罪案件持续上涨,而对此类犯罪因法无明文规定而不能追究和制裁。
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每年银行卡犯罪金额在1亿元左右。各类信用卡犯罪呈现境内外互相勾结、集团化、专业化的特点,从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制作假卡,到运输、销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各环节,分工细密,十分猖獗。
为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对有关信用卡犯罪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依据法律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法律还同时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从重处罚。
信用卡安全防范攻略
近年来,信用卡在我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截至2004年底,我国共发银行卡8亿张,发行量居世界第二。
根据海南银联公司的统计,今年一季度,海南银联卡POS交易量近10亿元,相当于2003年全年的交易量,比上年同期增长96%。仅今年一季度,海南银联就新增直联刷卡机500多台,全省直联POS刷卡机总数就已达到2500多台。人们持卡消费不仅仅局限于商场购物或酒店,同时还可以用卡交电话费、燃气费、学费等。
用卡方便了,刷卡人多了,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在此,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杨队长根据多年办案实践,总结使用信用卡应注意的事项: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密码和卡号,切不可让别人代为操作取款。随着伪造信用卡的增多,不法分子通常会想方设法窃取顾客的个人资料,用于制作假信用卡。曾有不法分子假意取钱,乘机偷看前面顾客操作而窃取密码,伪造一张信用卡将钱全部取走。
2、有人在使用信用卡存取款后,有随手丢掉凭条的习惯,这会给不法分子伪造信用卡提供可乘之机。因为凭条上的卡号很重要,根据卡号可能猜出密码。
3、使用信用卡时发现异常情况要提高警惕,必要时应与相关金融部门联系解决。曾有不法分子假冒银行告示,在自动取款机上贴“友情提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骗取储户密码。
4、为别人办理信用卡担保的单位和个人要谨慎,要注意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和诚信度。
5、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最好与信用卡分开保管。因为如果不法分子同时获取了这两样东西,可能会利用身份证去修改信用卡的密码,然后把钱取走。
6、信用卡一旦丢失,要尽快挂失,不要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千万不要把信用卡密码写在卡上,以免给犯罪分子提供“方便”。
7、最好不要在网上转款。一些不法分子在网上建立了“虚拟银行”,凡是通过它交易的客户,信用卡上的钱都不翼而飞。若不得已非得在网上转款时,切忌长时间在信用卡上存放大量款项,并尽可能缩短过程。
相关链接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伪卡诈骗: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有关专家认为,对于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又自己使用的,其伪造行为和使用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这里伪造行为是手段行为,而使用行为则是目的行为。
新增的6种信用卡犯罪: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5.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6.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