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协议分割母亲遗产———有效 案情:1995年3月2日,赵甲、赵乙、赵丙、赵丁兄妹四人,就其母张氏去世后所遗留的位于赵村的四间房屋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赵乙、赵丙、赵丁自愿将应得房屋份额有偿转让给赵甲,赵甲一次性给付三弟妹各1万元人民币。后赵甲实际履行了协议
。但是房屋因为政策原因始终没有过户。1997年7月24日,赵甲立下一份有效遗嘱,载明他去世后,这四间房屋由其子赵小甲继承。2004年10月6日,赵甲去世。11月5日,赵丁砸门搬入该房。为此,赵小甲诉至法院,主张按遗嘱继承享有该房所有权。赵丁则认为1995年3月2日的房产调解协议因未过户而无效,该房仍系其母张氏的遗产,赵小甲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另外,张氏五子赵戊的女儿赵小戊又到法院诉称,其父先于其祖母张氏死亡,自己应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应分得的房屋遗产。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兄妹四人的房产调解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各方签字认可而生效。赵甲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予承认和保护。赵小戊在遗产处分期间未主张权利,现已过诉讼时效。判决原告赵小甲享有继承权,驳回第三人赵小戊的诉讼主张。
评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王娟认为,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的最终归属,是以产权证为准的。本案中兄妹四人协议将其母的房屋遗产进行分割后,产权虽未过户到赵甲名下,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协议自签订时已生效。遗产分割协议不因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无效,因此赵丁的主张是不成立的。根据房产部门的有关规定,赵小甲可以凭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另外,关于赵小戊的诉请: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赵戊先于被继承人张氏死亡,赵小戊作为赵戊的生女,确有代位继承权。但是,赵小戊在1995年3月2日张氏遗产处分期间,未主张权利,而是8年后主张权利,由此已过我国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所以其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主张得不到支持。
母亲病重时儿女争立遗嘱———无效
案情:原告李刚、被告李霞(本案人名均为化名)系兄妹关系。二人均称对方所持遗嘱无效,而自己所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父于2003年11月27日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将我名下的2000多美元分为4份,由妻、儿、孙、女平分。我名下还有四方区房产一处,该房的所有权由儿子李刚继承……”2004年1月17日被继承人李父死亡。2004年1月29日、1月30日(李母病逝前七八天),原、被告分别由他人代书、让其母亲立遗嘱两份,一份内容主要是“我将属于我的财产,由儿子李刚继承。”另一份内容则主要是:李母与李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四方区某房产属于她名下的房产权,全部遗赠女儿李霞继承。
判决:四方区人民法院依照《继承法》判决如下:一、位于本市房产一处系被继承人李父、李母的遗产,由原、被告法定继承,各继承该遗产的1/2的份额。二、被继承人李父的遗产2000余美元原、被告对该遗产应各继承3/8的份额。李帅(李刚之子)继承该遗产1/4的份额。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四方区人民法院有关办案法官就此案谈到,被继承人李父对其所有的2000余美元所做的处分有效,李母对其应继承的份额没有作遗嘱处分,原、被告对李母应继承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即原、被告对该遗产应各继承八分之三的份额。关于那处房产,系被继承人李父和李母的共同财产,被继承人李父在遗嘱中将该房屋由其儿子李刚继承,处分了应属于李母的部分财产,该部分遗嘱应属无效。李母病重期间,原、被告为争夺财产分别令其母立下对己有利的遗嘱,李母立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均非其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故李母所立的两份遗嘱应属无效。本报记者本报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