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家庭李月(名字为化名)一家夫妻都已失业,两个女儿上学,一家四口靠政府的低保救济金维持生活。他们家原承租居住在本市辽宁路126号。后来该房落实私房政策经法律程序被返还给原私房主,他们一家成了无房户。李月原单位青岛某厂于1991年8月将他们一家安排住进了该厂的自管房本市甘肃路22号,并
为他们将户口迁入该户居住至今。 2004年10月下旬,早已失业在家的李月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要求他们从所住的房屋迁出。李月求助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和街道法律援助联络站,经帮助备齐了相关证件、材料,遂来到了市北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其实,房产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但考虑到李月一家人的确困难、若在此案中败诉将失去居住的地方,市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特事特办,指派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了解此案中涉及的房屋几十年来产权和承租关系的演变过程,将调查的证据及时提交法院,提出了李月一家可以在该房居住的理由。 法院对本案两次开庭审理,在审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并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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