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服刑中积极改造、有明显悔改表现的罪犯,依法实施减刑、假释,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责。这也是社会上关注的一个刑罚焦点。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着眼于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审判,积极探索审理此类案件的新方式,并依法大胆适用假释制度,
以人文关怀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精心打造出了减刑、假释的“阳光审判”。 近年来,市中院审理的假释、减刑案件合格率达100%,办案创新举措和取得的明显成效走在了全国法院系统前列。前不久,市中院还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参加了中国与欧盟联合举办的司法合作项目的减刑、假释国际性研讨会议,在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介绍,受到与会各国代表的好评。
从罪犯黄某的喜与悔———看市中院办理减刑与假释的公正透明
近日,青岛某监狱某分监区的罪犯黄某经历了他的喜与悔。喜的是,服刑3年有余的他,因积极改造、有悔改表现,且改造积分达到监狱的要求,监狱经研究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其减刑一年。对于余刑只有一年零两个月的黄某来讲,可谓是天大的喜讯。当在监狱分监区公告栏上,看到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公示公告中时,黄某甭提有多高兴了。然而,就是这张公示公告,将黄某挡在了减刑人员的行列之外———原来,公告中特别加注:“如果发现上述人员有违规违纪情况或其他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请于七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监狱有关部门举报”,随后黄某被人举报有违反监规问题,后经查证属实,监狱撤回了对其减刑的提请。黄某对自己的违反监规问题后悔不已。
这是市中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实行“阳光审判”的一个案例。
近年来,市中院探索实施了多管齐下、公正透明的减刑、假释案办案方法———
一是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提请一次减刑两年以上、假释余刑3年以上的案件,在书面审理的同时,深入监所基层单位逐个核实被提请对象与所报请材料是否一致。通过找基层监管干警和与被提请对象朝夕相处的罪犯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法,摸实底查真情。
二是实行听证。参加听证的人员有法官、检察官、警官,有罪犯本人及其他罪犯,有时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社会普通公民和罪犯亲属,请他们见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具体过程,消除一些人对此类案件的怀疑心理。
三是实行公示。市中院对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经初步书面审理,对提请机关的意见在监狱机关和狱内进行公开公示,告知公示的时间、公示举报电话,公示期间设置公示意见箱。对有时出现的举报意见,法院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撤销执行机关的申报。这种公示作法,维护了监管改造人员在减刑、假释问题上的知情权,扩大了监管的视野和范围,有效地预防了说情风、关系案的发生。
四是在监区中实行民主测评。市中院根据提请机关报请的减刑假释对象设计了民主测评表格,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期间,将该表发给与被测评对象同一监区的罪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表示不同意的要作出具体说明。这一测评成为法院裁定的重要参考,其中,对于投票同意率超过60%的,结合审理案卷情况,决定予以减刑、假释;对于投票同意率未到60%的,执行机关应单独作出书面解释,理由不充分的不予办理。
通过市中院采取以上各种方式的审理,每年被提请的减刑、假释犯罪的人员中,都有数十名像黄某那样被淘汰“出局”。
从罪犯孙某假释后的生活———
看市中院大胆适用假释制度
在平度市某村有一个养猪大户孙某,其目前生猪存栏60多头,年收入达4万余元;另外,他还承包了村里的20余亩土地,是周围乡村远近闻名的小康之家。然而,早在几年前,孙某还是青岛某监狱的一名罪犯,因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6年。因其在监狱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表现突出,经监狱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其减刑一年。其后孙某更加积极改造,并认真钻研种植和养殖技术,表现出色。市中院根据监狱的报请,经认真考察,在孙某服刑超过法定刑期一半后不久,就依法裁定对其假释。假释后的孙某做到了遵纪守法,其余刑期都是在社会上度过并一直在安安分分地勤劳致富。
这是市中院依法大胆适用假释制度的众多案例中的一个。近年来,市中院在有关政法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大胆适用假释制度,并已体现出诸多益处:
一是有利于提高犯罪人改造质量。假释后罪犯虽然走出了监狱,获得了人身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条件的,仍然要受公安机关的严格监管,一旦违背了法律设定的条件,就将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如犯新罪则不仅要被撤销假释,还要从重从严惩处。因此,假释的这种附条件性,对犯罪人具有很强的行为约束作用,可以促使被假释的罪犯时刻规范自己言行,抑制违法犯罪意识,强化持续改造成果。
据青岛中院的统计数字显示,近4年来,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因出现违法犯罪、而被撤销假释重回监狱的,占当年假释犯总数的比率最高为1.73%,2004年仅为0.76%。据我市某监狱连续3年对1729名假释犯的跟踪调查,这些人重新犯罪的仅有18人,占考察总数的1.04%。
二是有利于展现刑罚制度的人文关怀精神。对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老弱病残犯、未成年犯、女犯等,在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下,及时予以假释,体现出行刑人道化、社会化,与现代刑罚改造矫正犯罪人的目的相吻合。
三是有利于促进监所安全管理。依法大胆适用假释制度,抓住了罪犯最关心的问题,促使罪犯积极改造、弃恶向善、服从管理,这对于保证监所的安全稳定,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
四是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大假释适用力度,可以缓解监狱收押压力,降低行刑成本。戴谦牛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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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执行刑罚制度。犯罪分子被假释后有一定的考验期限。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有未判决的漏罪等,就要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或执行原罪余刑、或“数罪并罚”。如果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遵纪守法,则假释考验期满后,就认为原判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再回监狱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