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民不能读书,也不能参加科举考试,成不了有功名的人。清代雍正年间削除丐户贱籍,堕民要在改业之后的第四代,才可以读书进学,而且要亲属中也没有从事贱业的人。
明代皂隶形象堕民不能科举,意谓着失去做官的可能性。明朝政府明确规定,堕民不能充当吏员、粮长、里
长,更不要说做官了。堕民有钱,也不得捐纳为官。明代绍兴有个业
医的甄姓堕民,离开老家,偷着捐赀为北通州的胥吏,还想凭借资财改换门庭,捐纳为京卫指挥使司经历(从七品的小官),但被在京的同乡发现了,告他是堕民,“安能登仕版”,害得他不敢就任,依旧当他的医生(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丐户》)。他因远离家乡,才能冒充民籍纳资为吏,若在本乡,就很难冒籍了。说到底,统治者严禁堕民挤入上流社会。
总之,受官方法令和民间习惯的制约,堕民的政治待遇和生活方式表明,他们同倡优隶卒一样,是为平民所不齿的贱民,没有任何政治权利,没有人格,有的只是被侮辱与被损害,是最受压迫的人。在中国古代等级结构中,粗略分类的话,有皇室、贵族、官僚、绅衿、平民(包括庶民、地主、大商人、小土地所有者的农民、手工业者乃至平民佃农)、奴仆和倡优隶卒各种贱民,堕民即属于贱民之中,它处于社会最低下的地位。
堕民的贱籍,经历几百年,到清代雍正朝予以除豁。
雍正元年(1723)允许浙江堕民从良,八年(1730)准许常熟丐户出籍。其内容与办法是:原来的丐户经过申请,由地方政府批准,脱离丐籍,转入民籍;丐户申请脱籍时,必须抛弃原来职业,别司正当的职业,地方绅衿、恶势力不得逼迫他们重操旧业;丐户籍属改变之后,既属平民,就要向政府纳税当差。用一句话说就是允许丐户改业,转为良民,向政府纳税。
雍正朝除豁令并没有取得多少效果,堕民当然愿意改业从良,但是没有经济条件改业,而“捕龟、卖饼、穿珠、作媒,俱系贫民糊口常业”(萧奭《永宪录》卷二下)。他们不干这种事,只有失业,为了生存,还得从事被人歧视的旧业。到了20世纪,绍兴人鲁迅仍看到堕民从事旧业,因在《我谈“堕民”》一文中说他们“为了一点点犒赏,不但安于做奴才,而且还要做更广泛的奴才”(《鲁迅全集》第5卷)。在清朝,堕民没有新的谋生之道,社会也没有给他们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作为一个整体,他们是很难改业从良的。
堕民的职业是社会需要的,特别为社会上层需要,后者要求他们去服役,一般也不允许他们改业。由于随等级制度形成的等级观念,平民看不起他们,“羞与为伍”,即使从良了,也不把他们当良民看待,所以堕民要想解放,有了政府的一纸法令之外,还必须与社会上守旧势力和等级观念作斗争,才可能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