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涉及电力设施保护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过执行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被申请执行人姜某自动履行了清除供电线路下及防护区内3300余棵树木的行政处理决定。由此确保了供电线路通畅,维护了岛城市民的正常用电。 2003年3月,胶州市李
哥庄镇某村村民姜某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后在该土地上种植了树木,其中部分树木在供电线下及防护区,该区域内的供电线路涉及青岛市近一半的用电量。为了切实清除这一供电隐患,防范供电事故的发生,胶州市有关行政部门根据《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于2004年12月23日作出了限姜某在2005年3月1日前将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树木予以移栽或砍伐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该决定作出后,姜某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今年3月23日,胶州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向胶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胶州法院对这一关系岛城经济发展和群众正常生活的案件高度重视,当日立案,于次日迅速作出行政裁定书,决定对本案予以强制执行,限令姜某将在电力设施保护内违法种植的树木予以清除。同时,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行人员在送达行政裁定书时,对姜某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根据《电力法》和《电力保护条例》、并结合具体案例,向姜某讲明不清除该树木的危害,使其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了深入认识;针对清除树木给姜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执行人员还告知其承包合同与行政行为是两个法律关系,并主动找到村委会就姜某的损失予以赔偿一事进行了协调。 这样,经过胶州市法院既树立法律威严又讲求执行效果的细致工作,姜某于3月26日下午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理决定,本案画上了圆满句号。言兼张秀玲柴守峰 相关链接: 《电力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还规定: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也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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