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遭到投诉,昨日被市劳动监察大队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罚款2.8万元
王某半年前到我市一家公司应聘,在了解了该公司在待遇和保险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后,感觉比较满意。在该公司工作的过程中,公司每月能够按时发放工资,但投保
问题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工作半年来,王某和几名同事就投保问题询问公司好几次,公司始终推辞说一直在办理中,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劳动局监察大队接到王某的投诉后,当天对该公司展开调查。经查,该公司实有职工90人,但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时只申报了18人。其余72名职工招用半年来,一直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对此,监察大队依据向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该公司15天内为72名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对其瞒报职工人数的行为处以瞒报职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计2.8万元。该公司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天进行了整改,接受了监察大队的处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了其余72名职工的保险事宜。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处以瞒报职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的。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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