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本市场又迎来一个利好消息:历经近两年的起草,《证券法》修订草案将首次提请24日至27日在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此举意味着,实施6个年头、广受社会瞩目的《证券法》,其修订工作将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证券法》修订将
围绕四大原则 据了解,《证券法》自1999年施行以来,对规范证券发行及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情况总体是好的。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证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全面总结证券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证券法》适时进行修订,是加强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据悉,此次《证券法》的修改将突出以下原则: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同时要为资本市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提供发展的空间。专家指出,这是《证券法》自2003年7月18日正式开始修改以来,高层对这部法律修改首次进行的最明确和最清晰的表态,数易其稿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渐渐显露出其崭新的轮廓。
突出保护公众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在此次《证券法》修订中,保护公众利益和中小投资者利益被放在了首要位置。专家认为,这是一项最能引起广大中小投资者共鸣的原则,充分体现了高层对中小投资者的重视和关心。
有关专家认为,按照这一原则,现行《证券法》中注重刑事和行政责任,忽略投资者在权益受损时申请民事赔偿的程序和保障机制,将是最可能修改的地方。《证券法》修订草案中除了可能建立更加有效的民事赔偿机制、明确更加可行的损失计算标准和责任认定标准外,增加“累计投票”以及“代表人诉讼”机制,增补对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等,都可望成为修改的重要内容。
混业经营将成为看点
在此次修改中,原《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中的“分业经营”四字将被删掉,这意味着限制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最后一个法律障碍有望借此解除。
1989年,我国初步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出台,标志着金融分业经营体制正式确立;1998年前后,伴随着保监会成立、证监会“三定”方案及《证券法》通过,分业监管模式亦告形成。
2003年12月,新的《商业银行法》在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同时,指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而在2002年修改的《保险法》中则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因此,目前只有《证券法》还在坚持“分业经营”的提法。
事实上,混业经营目前在我国虽然还没有真正实现,但是各金融行业之间的业务渗透已经非常普遍了。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此举为金融业混业经营增添了伏笔。
专家认为,金融混业经营是个趋势,《证券法》不可能把分业经营直接改成混业经营,但在个别条款上肯定会有所松动。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