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限额个人3000元单位10000元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中国建设部11日向社会公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这部规定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届时,对于单位和个人不按相关规定
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有关部门将在经济上给予严厉惩处。
《规定》指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要求,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
《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同时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规定》还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