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青岛仲裁委员会办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出现新变化:一季度,采用调解以及通过调解撤案的占结案总数的52%,调解和解率、调解和解撤案率比上年同期明显增长。从中体现出:仲裁办案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更加注重创建“亲和仲裁”品牌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统一。  
; 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但调解与裁决相比有更多的优越性: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运用调解方式结案,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虽然仲裁员为此要付出更多的精力,但有效减少了矛盾的激化,不伤害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近一个时期,青岛仲裁委在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按照创建“亲和仲裁”服务品牌的要求,“让双方当事人满意”作为衡量“仲裁为民”的重要标准之一,转变仲裁观念,改进仲裁方式,促使广大仲裁员在依法办案中,积极讲求调解艺术,把调解贯穿仲裁程序的全过程,坚持落实“能调则调、当裁则裁、调裁结合”。期间,编印了《亲和仲裁》文化手册和《仲裁工作人员文明行为规范》,大力推动调解工作开展。王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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