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市南区人民法院和市北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对印制大量非法宣传品的苏某、向社会传播“法轮功”资料的崔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和4年。 “法轮功”顽固分子苏某,2003年3月至7月间共制作“法轮功”宣传材料100余册、宣传条幅2
0余条、光盘50余张,同时向“法轮功”人员魏某、魏某某(已判刑)提供资金3万余元,用于制作“法轮功”非法宣传品。“法轮功”顽固分子崔某,2004年9月7日,在发放“法轮功”非法宣传品时被抓获,从其家中查获储存有大量“法轮功”信息资料的笔记本电脑和台式电脑各1台、“法轮功”非法宣传品890张、“法轮功”光盘68张。 苏某、崔某的案件再次证明,任何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进行的非法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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