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了《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开征教育附加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农村地方教育经费不
足的矛盾。省委、省政府从1994年开始就对城镇就业职工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义务教育费,对宾馆、旅社、招待所、饭店按住宿费标准加收3%的教育费,对水产品在特产税中加收1%的教育费。此次为统一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我省提出了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 暂行办法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等基层教育支出,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截留挪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报记者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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