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遇到“霸王中介”签了协议却没成交买卖不成竟收六千中介费
顺驰强收中介费
3月27日,刘女士延安三路上的一家中介公司,与某房东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刘女士)需要向中介支付“房屋信息服务费”
6000元,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刘女士先支付了2000元,剩余部分中介费约定房屋过户后支付。合同中还特别约定“如果甲(房东)
乙(刘女士)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其他方分别支付房屋成交价格的10%作为违约金”。
但后来刘女士因为某种原因不准备买这处房屋了,中介要求刘女士支付剩余部分的中介费,刘女士问,房屋最后没有实际成交,是否应该支付中介费?
本报记者与这家中介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该店负责人这样答复记者:按照合同执行。
■专家说法买卖未成不收佣金
那么二手房买卖最后没有实际成交,是否应该支付中介费呢?市经纪人协会余雪莉主任认为:作为从事二手房买卖的房产中介公司,在促成上、下家房产交易过程中,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应该收取中介费。但并不是每一笔中介交易最终都能成功的,除非在委托合同订立时,就约定无论中介成功与否,都要收取相应的费用,否则在交易失败的情况下仍收取佣金是没有道理的。但作为违约方,应该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记者又咨询了我市某知名中介公司负责人,他认为:房屋买卖没有成交,中介费是否能退,首先看合同有无约定,有则按约定。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因买卖双方的某一方悔约,虽然房屋买卖没有成交,但是中介已经完成了应该提供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中介费应该由违约方承担。
■律师说法合同成立应付中介费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民律师认为,房屋中介合同是一种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局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该房屋中介已促成刘女士与房东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可以要求支付中介费,但如果房屋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刘女士无法购买该房屋的,房屋中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醒
签订合同应慎重
二手房交易中,由买卖合同所引发的交易纠纷占相当比例。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买卖双方忽视部分条款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建议在交易二手房时,应仔细审读合同的每一项条款并慎重签名,或者由专业人士陪同签订合同。
楼宇特别提醒:即使是在买卖已经成交的情况下,如果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报的,比如面积、房龄等,中介公司仍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如果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中介公司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曹玺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