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沈新连死了,我才意识到我们都在被当作试验品。”沈小妹很生气。“如果一开始就知道做试验,我怎么也不会同意的。”
据沈小妹回忆,当时在马桥卫生院检查时,林雪松对他们说,这个吃人参的好事情,全国选了浙江,浙江选了海宁,海宁选了马桥,马桥就选了你们几个,运气多好呀!
“我以为
是政府关心农村老人,这样的机会不能错过。但他们特意提醒,高血压患者不能吃,吃了也没有效果。”沈小妹说。
在整整三年中,沈小妹不知道究竟是哪个机构给她服药,也不知道自己每周吃的到底是什么。在“政府福利”的想象中,她心存感激地服用了三年。
但是三年中,她的病情并没有好转,其间又动了两次手术。
而“外国专家”也只见了两次:“一次是中间来给我们抽血化验。还有一次就是结束后给我拍照,让我手里拿黄豆、蚕豆、菜籽、黄瓜等,至于具体什么目的,我一点儿都不知道。”
叶沈明也颇为不解,“我母亲是文盲,连自己的名字都不认识,怎么会懂协议书呢?”
而据洪明晃教授介绍,《知情同意书》必须要做到“通俗易懂、内容符合要求、给受试者必要的介绍,告诉他做什么试验、试验的风险和收益是什么,让受试者在安静宽松的环境中有充分的思考时间后签字。”
此外,伦理委员会也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为保障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
但是,在浙江采访“沈新连试药事件”的几天中,记者没有从任何方面听说过有“伦理委员会”这一组织。
跨国药物试验的法律边界
国外医药巨头纷纷瞄准中国进行药物实验,而我国在新药临床试验方面缺乏第三方的强有力监督。
近年来,“非法违规试药”屡见不鲜。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每年有800多种新药进行人体试验,其中基本是以国外新药为主。目前有60多家跨国企业在中国进行着近100个项目的一期临床试验,直接参与人员数万人,如果算上大面积的采样对象,至少在50万人以上。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03年,美国病毒基因公司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坛医院合作进行人体药物实验。当一批来自河南的艾滋病患者在没有充分知情参与试药“出了人命”之后,中国药监部门表态:美国病毒基因公司的艾滋病防治药物没有经过批准就进行临床试药,是非法的。而据预测,如果该药试验顺利通过、药品得以获准上市,预期市场收益在100亿美元以上。
国外的医药巨头纷纷瞄准中国的原因在于:在美国进行试药风险极高,甚至可以追溯20年以前的临床试验事故,赔偿可以达到数千万美元。而北京地坛医院来自河南的艾滋病试药者的“要求”只是:10元人民币一天的误工补助,甚至是一只母鸡或一斤鸡蛋。而在韩方给沈新连的试药中,受试者完全没有酬劳。另一个好处就是,中国病人许多都是贫困者,体内没有其他药物成分,可以取得最理想的试药效果。
事实上,为了规范试药,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世界卫生组织就制定了《药品临床试验规范指导原则》。1998年3月我国参照这一原则制定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并于1999年底正式公布,2003年9月1日又重新改版,更名为《药物临床试验治疗管理规范》(简称GCP)。
“GCP实施以来,一个最主要的趋势就是越来越注重对受试者权益的保护。”洪明晃说。
而对受试者的保护,正是通过伦理委员会和知情同意书。洪明晃解释说,首先,研究者必须与受试者签订知情同意书。不允许受试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试验,或者被强制要求参加试验。受试者在开始试验之前必须对整个试验进行详细的了解。其次,GCP特别强调伦理委员会的作用。在实施GCP过程中,伦理委员会将在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以及权益方面起到关键的作用。
尽管如此,专家们也承认,临床试验在实际操作中尚不能保证百分百规范,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新药临床试验缺乏第三方的强有力监督。
“类似沈新连的事件原本完全可以避免。现在缺少的不是规范,而是规范的执行。严格按照规则来做,既是对受试者的保护,也是对医生和研究者的保护。”洪明晃说。
农妇沈新连的最后几年
从1998年10月开始,沈新连在当地卫生院医生的监护下,每周免费服用两粒人参丸。她并不知道,这是韩国一家机构进行的药物试验。
到了1999年7月,沈新连突然感到头痛、头晕,检查的结果是高血压。但医生否认了高血压与人参丸的关系,于是她仍旧一次不误地服用人参丸,直到2001年三年试验期满。
2002年3月,沈新连已经不能干农活了。“吃饭的时候,连手里的碗都会突然掉下来。还经常出鼻血,很多次早上起来,嘴里都是淤积的鼻血。”
2004年2月23日,在被病痛折磨了2年多后,沈新连的肾脏彻底坏死,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离开了人世。 采写/摄影: 本报特派记者 陶建杰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