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公安局获悉,原已废止的出租屋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将重新实施,由出租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共同履行治安管理责任。此外,广州警方还将从4月1日起加大对违反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当场处罚。
广州警方有关负责人昨日向记者表示,目前仍有少数出租屋主、用工单位和流动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租手续和暂住登记,拒不整改出租屋存在的治安、消防问题,以致其出租的房屋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隐患。
为维护好社会治安,广州警方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出租屋重新恢复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同时,从4月1日开始,警方将集中时间、集中警力,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书》义务和责任、违反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出租屋相对集中和流动人员聚居等治安情况较为复杂、各类案件多发的重点地区,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条件的八类违规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当场处罚。
这八类违规行为包括:拒不签订治安责任书的,雇佣、招聘无暂住证流动人员的,扣留流动人员暂住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除外),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等等。
容留卖淫处15日以下拘留
对于因房屋租赁而引发的治安、消防、计生、规划、税务等问题的处罚,《规定》前所未有地进行了详细地规定。
治安: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个人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为他人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处15日以下拘留。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窝藏、包庇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房屋出租给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划:出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管和规划部门按《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查处。
计生:出租人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或者发现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生育或者怀孕,未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出租人将面临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
税务:出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纳税申报,以及不缴或少缴应纳或者应缴税款的,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消防: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消防法》处罚,其中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欧阳晨 李蔚光 张毅涛 陈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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