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通告青公交(2005)33号 为严厉查处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饮酒后驾驶机
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五、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次记12分,并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重新考试。
七、车辆驾驶人应当接受酒精呼吸测试,对酒精含量有异议的,由交通警察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检验;对酒后行为失控的,依法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八、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