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青地税发[2000]201号、青地税函[2005]14号的有 关规定,现就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外的其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税务登记
凡在市南行政区域内
办公的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于通告发布之日起 十日内携带相关证件资料(机关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单位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无机关事业法人证书的需出具相应的本单位编制证明),到我局办
税大厅办理税务登记。
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申报事宜
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考勤奖及其他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应由具体发放的
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于次月七日内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申报缴纳。
办理税务登记咨询电话:57637605769521
政策咨询电话:57695225769531
地址:市南区福州路52号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