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耿宝文
今年春节,我回到了豫东平原上的家乡,那个几年未见的村子变化不小,然变化更大的是二伯日渐苍老憔悴的面容。大年初一下午,很难得地聚到一起的我们叔伯兄弟6人坐在二伯那两间岌岌可危、在风雪中飘摇的土坯房里,同时还叫来村支书以及其他同村德高望重的人,很正经地商讨关于二伯的赡养问
题。
二伯今年六十有三了,没有妻室家小,一个人波澜不惊地生活了大半辈子。而今,属于他的一亩二分瘠田再也无力躬耕了,生存,哪怕是最低层次的生存,很现实地摆在了二伯面前。按照村里既有的做法,他要在我们叔伯兄弟6人中选择一个老有所依老有所靠的人。
像二伯这种情况的人,村里还有几位。我不解,他们完全可以“五保”,或者在养老院里安享晚年,村里为啥不管呢?那样的话,或许生活得更安逸些。
“‘五保户’?村里早就没有‘五保户’了。现在土地都分包到户了,况且三十年不变,怎么个‘五保’法?头绪太多,根本无法操作。”村支书一脸无奈。
村里有一位在县政府跑事的,他的话更让人震惊:“你看看全县22个乡镇有几所养老院?告诉你吧,只有临近县城两个经济相对好点的乡镇有,而且也是缺这少那的。”
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呢?我感到不可思议。众所周知,我国已进入老年型社会,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早在1997年时,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已经达到1.3亿多。而且在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老年人口依然会以较快速度增长。可以说,老人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这个庞大的群体中,农村老年人口占了70%左右。然而他们所面临的现状如何呢?“打造老年人生活的良好环境”在农村无异于“画饼充饥”,农村老年人的社会照料与服务明显滞后,生活保障制度极不健全。“老年社会福利”对农村几近于无,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应尽的义务,可真正“履行”的又有多少?这样的“集体无意识”不但直接造成了农村一些无依无靠的老年人生活上毫无“质量”可言,而且还有可能遭遇“非正常死亡”的人间悲剧。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关心老人,爱护老人,老而不苦,老有所乐,是中国社会的传统理想,是现代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最基本的操守。让每个老年人尤其是更弱势的农村孤寡老人幸福、安康、祥和地颐养天年,更是政府行为的题中应有之义。
对他们,我们所有的人都责无旁贷。
责任编辑:孙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