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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记者报警,打人者窜到马路上打手机联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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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者及其车辆 |
新闻采访是党和人民赋予一名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但上周六中午,本报摄影记者臧磊在采访一起交通事故过程中,无端受到了一辆无牌铲车车主及其相关人员的推搡、追打。110警车在十多分钟后赶到场。负责处理这一事件的湘潭路派出所一副所长竟然说,翻车是人家的私事,记者需要出示可以在现场拍摄照片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条文。
正常采访竟遭追打
11日中午12时许,本报记者臧磊驱车从十梅庵梅园采访返回报社途中,经过十环路南岭附近时,发现一辆黄色无牌铲车翻入路边深沟中。出于职业敏感,臧磊赶紧停车拍照。拍照同时,他发现该无牌铲车四轮朝天,驾驶室损坏严重。他担心驾驶员还被困在驾驶室中,便立即跑下深沟中查看。
这时,从坡顶的车上下来一男青年,快速窜至臧磊身边说:“不准拍照片。”臧磊当即向其说明了身份,并说明拍摄新闻照片是记者的职责。但该男子仍阻挠臧磊拍照,并出手抢夺臧磊手中的相机。这时,从车上又下来四五名男子,一起围攻臧磊,为保护相机臧磊被这伙人打翻在地。当他再次起身时,又被追打到深沟中的土坑里。
车尾被撞来得突然
无奈之下,臧磊拨打110报警。这伙人见状从沟底跑上沟顶,并各自拿出手机联络。臧磊勉强起身,坚持继续完成拍摄工作,并爬上沟顶。此时,臧磊看到打人者驾驶的白色大头车准备倒车离去,便站到车尾部挡住去路,第四次拨打110报警。车上的打人者不由分说,再次下车,围攻臧磊。
在这一过程中,一辆车号为鲁V×0995白色面包车缓慢地行驶到臧磊的富康车边。在与富康车辆相距1.5米左右时停下,然后突然打方向加速冲向富康车左侧,欲将车辆撞向沟底,没有成功,但臧磊所驾车辆车尾被撞坏。肇事车随后加速驶离现场。
民警质问令人不解
在臧磊报警十多分钟后,110警车终于到达事发地点,将打人者与臧磊一起带到湘潭路派出所。
一位民警查看了臧磊的记者证后,简短地询问了情况后,转而“严肃”地纠正臧磊说:不能说“打”(人),他们这是“拥”。
在场的一副所长和做笔录的民警都问臧磊同样的问题:“你凭什么拍照片?”“是不是公事?”
这名副所长说:记者证仅仅是记者的身份证明,记者拍照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翻车是人家的私事儿,记者需要出示可以在现场拍摄照片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条文。令臧磊哭笑不得。
此后,臧磊在返回报社途中同现头晕、恶心症状,向派出所求助,该所孔所长驾车并带司机送臧磊返回报社。
至今没有处理结果
事件发生后,本报与有关部门进行了交涉。但直到目前,事件还没有结果。上周六,臧磊接到湘潭路派出所孔所长的电话,对他表示歉意。
经医院检查,臧磊的伤情为:逆行性遗忘、脑震荡、腰椎轻微滑脱、软组织挫伤等,不能正常工作。本报记者
采访权受保护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言论、出版自由和公民批评监督权的规定,赋予了公民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公民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新闻记者的具体采访报道行为来实现的。侵犯记者的采访权,实际就是侵犯公众知情权。2004年4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强调:社会方方面面要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要维护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利,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保证舆论监督正常进行。
何为隐私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侵害。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如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此外还包括了诸如健康状况、生活经历、婚恋、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个人生活情报以及个人通讯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评论说:记者有权采访公众性事件。部分人刻意夸大自身的隐私权,部分单位掩耳盗铃,漠视记者正常的采访权利,导致记者被打事件屡屡发生。喻国明指出:对于事关公共利益,跟社会有直接明显利益联系的事件,其事件本身就具有公众性,所以记者有采访权。此外,对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事件,只要不泄露国家机密,记者都有采访权。对个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事件,个人的隐私权要自然让步,记者有权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