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台规定,今后所有的行贿行为将被分为不同层次记录在案乃至向社会公示,个人行贿行为录入查询、公示档案的,应当同时将其行贿行为发生时所在的单位录入查询、公示档案 对行贿行为进行档案式管理,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职务犯罪预防措施。但实行“单位连坐”,却未
必合情合理。 首先,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社会中,行贿行为的主体往往十分复杂。个人行贿未必都反映某个单位的集体意志。如果行贿只是出于个人的利益需求,又有什么理由将他的所在单位一并“连坐”呢? 其次,单位行贿行为不能仅被“连坐”。《刑法》第393条明确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单纯强调“连坐”责任,有可能会使个别单位将行贿归于个人行为,从而规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李清《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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