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青年刘征(化名)向记者反映其求职“试用期”未满而被辞退之事。被无故辞退的她气愤地说,招聘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在骗取求职者的廉价劳动,是一种欺诈行为。
今年23岁的刘征刚从某中专学校毕业,学的是电脑网页设计专业。去年底,她得知滕州市一家广告公司需要网页设计专业人才,便呈上了求职书
。公司老板与刘征谈过后,告诉她被录用了,试用期是一个月,并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最低800元,试用期结束后工资加到1000元/月,看工作表现还另加提成。同时被招聘的还有好几个人,都是电脑网页制作专业的年轻人。上班后她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最后交上作品,老板看后表示很满意。刘征以为自己得到了公司的认可,可以顺利留任了。然而几天后老板找她谈话时却说,可以考虑继续留用但是工资有变,试用期工资减少到400元/月,是否正式录用看以后工作表现。刘征找老板理论,却被指责为缺少工作能力而被辞退。刘征后来从另一位同样被解雇的同事口中了解到,当初公司雇用他们这批人,只是因为近期公司里制作网页的人手不够。刘征这才明白,自己是被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了。
记者在一些职业介绍中心采访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众多且急于找工作的心理,经常通过“试用期”的手段欺骗求职者。记者暗访时与一位经理聊天曾听到这样的话:“在试用期内,既不用签订合同,工资又低。现在求职者多的是,不愁没人。”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一些用人单位成了中介机构的常客。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干脆在门口挂出“常年招聘”的牌子。“人才流动”成了一种奇怪的现象。
据了解,许多求职者在试用期认识方面存有误区:试用期限可长可短;试用期一到,是否留用单位可以随意定夺;试用期的合同可签可不签;试用期里不用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好像试用期具有较大的弹性和灵活性,这给了一些招工单位可乘之机。专家认为,除了求职者提高法律意识,与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外,职能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用人单位通过试用期赚取求职者廉价劳动力的行为。(完)(燕君 张环泽)
责任编辑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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