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3月4日讯
一名老师误认为两名学生在班上打架,于是出手将其中一名学生打得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打人的老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4年3月5日,鄄城县某中学初二班班长张明(化名)制止一名同班同学朱某上
讲台拿作业本修改作业,在争执过程中两人抱在了一起,正好老师周某走进教室,看到这种情况后误认为两人在打架。在没有问清事由的情况下,周老师分别打了朱某和张明。张明被打后感到左耳失去听力,住院治疗了7天,花费医疗费900多元。后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左耳鼓膜穿孔,为轻伤”。
2004年8月5日,张明以老师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连带将学校一起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判令周某及学校赔偿11825元,并支付残疾赔偿金和以后治疗的费用。
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没有分清是非的情况下,殴打学生张明,并致张明左耳鼓膜穿孔,造成轻伤,周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而校方疏于对老师周某的管理,以致造成受害人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法院判决周某赔偿张明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373.89元,校方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张明以“应判被告人实刑,并承担治疗费”为由,向菏泽市中院提起上诉。菏泽市中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董震实习生李术燕)
编辑 张伟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