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犬类防疫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动物防疫及公共卫生秩序,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对犬类实施定点强制免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内四区从事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养犬进行免疫
、检疫登记。2005年3月1日前已经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3月1日起30日内,携犬到青岛市畜牧兽医工作站设立的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门诊,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狂犬病免疫,领取狂犬病免疫证和免疫标志牌。2005年3月1日之前,已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在免疫保护期内的犬,应于2005年3月底之前凭有效的免疫证明(国家农业部监制的《动物免疫证》)进行登记,并核发新的免疫证及免疫标志牌。2005年3月1日之后新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10日内,携犬到青岛市畜牧兽医工作站设立的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门诊,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狂犬病免疫,领取狂犬病免疫证和免疫标志牌。 二、犬类实施狂犬病免疫后,免疫证及免疫标志牌由青岛市畜牧兽医工作站设立的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门诊统一发放,免疫证必须加盖“青岛市犬类狂犬病免疫专用章”、免疫标志牌必须打挂有效期代码后才有效。
三、免疫证、标志牌要与登记犬相符,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佩带有效的狂犬病免疫标志牌。免疫标志牌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度免疫时更换一次。免疫证和免疫标志牌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其中,犬死亡的,须交回免疫证和免疫标志牌;犬失踪的,须交回免疫证。
四、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从事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设立的免疫定点门诊进行狂犬病的免疫,并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牌。
五、收费标准:实施免疫的预防注射费和疫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六、自2005年4月1日起,凡未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犬实施狂犬病免疫,并佩带免疫标志牌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中犬类防疫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各犬类定点免疫门诊服务中的问题进行投诉。青岛市畜牧局(兽医局)举报、投诉电话:5065216。
青岛市市内四区及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设定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门诊十处:市南区广西路47号电话:2872062市南区彰化路3号南侧电话:9976208市北区南京路305号电话:5616104李沧区重庆路922—6号电话:4813825李沧区李村君峰路97号电话:4081222黄岛区舟山岛街11号电话:6856540黄岛开发区香江一支路28号电话:6971195黄岛开发区井冈山路445号电话:6888634城阳区长城路668号电话:7763061/7868136崂山区海尔路19号北村小区2号楼电话:8603719
免疫时间:2005年3月份:周一至周日,上午8:30—下午5:00。2005年4月1日之后:周一、周二休息,其它时间正常上班(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青岛市畜牧局青岛市兽医局200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