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缺少相应规定医生违法成本太低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显示,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
而造成这一现象治理难度较大、难以彻底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相应的法律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
行打击和惩处。
刑法中对打击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没有规定。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只适用于无执业资格的人。但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或单位正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
“现在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别,鉴别结果是胎中的女婴被扼杀了。刑法所限制的非执业医师一般都没有B超,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别恰恰是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所为。但刑法没有对他们的这一行为加以限制。”吴德馨委员说。
许智宏认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而目前对这部分人无法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仅能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有效的威慑,增加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难度。
作为一名妇产科医生,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魏丽惠说,有关部门已明确规定不准利用B超对胎儿进行性别检查,但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力度不够。“特别是在基层医院,难以控制,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必须修改刑法条款,增加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