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到底是个多大的官?——小得法院都没法管。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管辖范围,故不具备被告资格,不予受理。自然,作为不具备被告资格的村委会的法人代表的村长,也同样不具备被告资格。村长是不怕当贪污犯的,他根本不够当贪污犯的主体资格。这么看来,“‘小’得法院都没法管”似乎表达上有误,应改作“‘大’得法院都没法管”。
村官管什么?——村长,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着空气呢。
村委会不但管行政,还管生产经营。事无巨细,全管。连两口子拌嘴,女人生不生娃都管。吃喝拉撒睡,村上的事,村民的事,没他管不着的。管立法,管司法,管执法,管立案,管判案,管执行,管调解,管公证,管得没边没际,跟如来佛的手掌似的。他做错做对都是对,别说《行政诉讼法》,连《行政许可法》对它都八竿子打不着。
它不但管人,还管地。中国的土地制度为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于是便实际上成为村委会所有,于是,便进一步演变为村长所有。不仅村上的土地,连所有的村办企业,都为村长所当然管辖。
村官,负责着最基层的工作,他们其中的很多人虽然“不算官”,但他们却拥有实权成为腐败一族。村官,他们的时代重任应当是带领群众致富,做好农村基层工作。但他们中有些人却是自己先富起来的一族,甚至是暴富……
1、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非法占有集体资产。个别村干部上任不是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带领村民致富,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侵吞集体资财。
贵阳:村官"抱团"涉案千万 村级腐败成为监控盲区
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以村支书为首的11名涉案人员中,还有村委会主任、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出纳、会计、村民组长、工程队长等人员,村、支两委班子几乎全部落马,“抱团”腐败涉案金额竟然上千万元。
青海一村长贪占130多万判无罪 540位村民发誓上告
2、挪用、外借公款。这类违纪行为多发生在一些经济较富裕的村,违纪人员一般是村里的“一把手”,他们有的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建私房,有的挪用公款给亲戚朋友做生意。有的村干部因涉案金额较大,至案发后仍未全部追回。
郑州“无私村官”玩转千万元公款
一个小小的“村官”,却将千万元公款揣进自己的腰包,随用随取,时间长达五年之久,善良的村民还误以为他不断拿自己的钱无私地为村里办事——
3、铺张浪费,挥霍公款。个别村干部无视群众疾苦,贪图享乐,用公款大吃大喝。特别是村“两委”到届时,突击花钱,挥霍公款,给村集体造成严重浪费。
贫困村斥资400万建豪华办公楼
低矮的民房中赫然耸立着一幢高楼,大楼落成之日设宴31桌,庆典花费11万元,而该村中众多村民尚未脱贫!一个村举债建豪华办公楼,镇里的干部竟然感觉此举“适应形势发展”,认为“完全正确”。
北京昌平一村委会班子被村民全部罢免
村委会挥霍公款,一直不肯公开账目,“村委会搬进造价70多万元的阔绰的村委会办公室,配上高级笔记本电脑,花近两万元买来豪华大背投电视说是为党员学习,前年拿到六环修路征地补偿款后他们立即买回了一辆20多万的桑塔纳轿车……”
4、巧立名目,乱发补贴,私分公款。违反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购买商业保险。有的村干部无视上级有关规定,用村集体的公款为自己购买手机,安装电脑,配备小气车、摩托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有的将支出直接入村集体帐;有的采取变通手段入帐,掩盖真实支出。
江苏6名村干部挪用公款买保险
村委会主任、支部副书记等6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数十万公款,在个人投保及拆迁工作中谋取不义之财,被村民检举。
5、俨然恶霸,横行乡里。
广东揭东村主任指使亲友将县纪委干部关押7小时
揭东县一个村主任在县纪委干部宣布对他的处分决定之后,竟然让自己的亲朋好友将纪委干部和参与会议的党员及警员等60多人关在村委会7个多小时。
惠安:恶村官横行乡里几时休?
郑旭阳召开全村党员大会上威胁说:“谁再告状,下场就和郑清民家一样惨!”
从安徽阜阳村支书杀人案透视恶官治村怪圈
2004年5月27日下午4时许,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袁集镇宁大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金彪及其两个儿子,将本村村民王勇刀砍11下而致死(张家父子在案发当日即被抓获)。
距今不足十年的1995年11月4日,同样是阜南县。该县中岗镇沈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沈可理持枪上门征收提留款,并枪杀1人、伤2人。
6、黑手伸向集体土地。
江西:村干部“黑手”伸向征地补偿款
随着近年来江西各地公路、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城市向周边乡村的扩张,一些昔日贫穷的村子在得到数目可观的征地补偿款后一夜“暴富”。然而,记者近日从江西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了解到,由于缺乏对征地补偿款的有效监管,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将“黑手”频频伸向征地补偿款。
关注:350个村民手印怒指集体土地利益黑洞
黑龙江省桦川县苏家甸镇朱家村350户村民联合画押,要求分种村里近万亩“机动地”。村民反映,该村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机动地面积几乎达到了总耕地面积的50%,一些村领导视土地为己有,随意发包敛财,机动地背后存在着巨大的利益黑洞。
法律监督不到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尤其是该法的一项重要精神———管理过程中采用监督和评议等手段制约村官滥用权力,远远没有落实到位。
“村民自治”=没人管——有些地方的农村公共事务管理工作力度还不够大,不够强。一些政府部门以“村民自治”为由,推脱了自己该管却没有管的事。村民自治,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走了样。而最可怕的是,走了样也没有人真正追究。
村民无法罢免村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程序过于复杂,不够灵活、便捷。《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了解,新法颂布至今,恐怕没有或很少有人走通过这条路。
村民维权无门——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下,一些村官疯狂贪污,村民维权困难,仅靠行政渠道的调查组,或者司法渠道的“两院”,似乎很难解决问题。
上级选任出问题——有的乡镇在选拔任用村干部上由于缺少必要的考察、考核,没有把好思想政治素质关,致使个别政治素质低的人员被选拔到村干部岗位上;有的在选拔村干部特别是支部书记时,跳不出“小圈子”,出现“村官轮流做,明年到我家”的不良现象;有的一人干到底,形成了“家族”专治,得不到应有的监督。
财务混乱,黑手趁虚而入——按有关规定,村委会主任主管财经,但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村子都是村支书自己管钱,出纳员名存实亡,导致很多村财务制度名存实亡。村里机动地承包费、变卖村里树木及账外物品、罚没收入、上级退款、存款利息收入等收入来源都有可能成为账外资金,这些钱由村干部任意支配,都是滋生腐败的土壤。
惩处不严厉——有的乡镇领导认为基层工作难度大,特别是农村干部出点问题在所难免,怕查了案子伤了感情,影响工作积极性,于是能捂则捂;有的把查案和稳定对立起来,怕查了案子乱了班子,于是能拖则拖;有的不愿查案,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予以袒护,用组织处理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搞“内部消化”。
村官法制观念淡薄,违法心中没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发现,在他们办理的村干部腐败案中,一些村干部毫无法律知识。村官不懂法,上级政府不加强对其培训,也导致很多村官在不知不觉中走入腐败深渊。
真正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各项规定,让村民对村里公共事务有更多的参与权、自主权和自决权,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开辟不符合村委会组成成员任职资格条件的"当选人"的清退渠道。
建立一种与村民素质相适应的加快民主进程建设的新机制。
进一步明确农村"两委会"的关系。
完善立法管理村官腐败。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个立法解释,把村官定义为从事公务的人员,把他们的七种行为的腐败扣上了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的帽子。而这些行为主要是管理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救济款物,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还有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代征、代缴税款,以及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并没有完全堵住农村腐败的口子,因为村委会还有很多自治管理的职能,比如出售树木等集体财产,筹办村里企业,建设村里农贸市场等等,这些可为村官们产生额外的“效益”。当在这些环节发生腐败时,检察机关往往无能为力,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建议由人大作出立法解释,明确村干部除从事公务之外的职务犯罪的定性,加强惩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