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
“你听说过有多少人因为行贿被判刑?”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刘继明副局长劈头盖脸问笔者。这位从事反贪污贿赂工作近25年的检察官告诉笔者,按法律规定,受贿5万元要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行贿5万元判有期徒刑5年以下,但“当前查处受贿者与行贿者还没达到应有的比例,行贿者有恃无恐。
”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2004年以涉嫌受贿对一公安局长立案,纪检部门认定节假日收礼金、礼品不能定受贿,所以,此案以受贿立案始,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告终。
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大案要案多、窝案串案多等特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行贿者处罚不力。2004年,河南省信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104件、共109人,其中贿赂案11件、11人。
刘继明副局长说:“行贿者往往根据受贿者的防护能力采取行动……现在,行贿者胆子越来越大,攻击性越来越强。”他认为,我们现在反腐重点集中在受贿者,集中在提倡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但对行贿者惩戒明显不力。
刘继明指出,有一类行贿人多是迫于某些公务员的严重官僚主义作风和极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等而被迫行贿。
刘继明副局长告诉笔者,对行贿案件的查处难度大、阻力大,行贿者至少可分为五大类。
第一类,一方面,行贿人对有些受贿者存有感激之情,不愿主动交待;另一方面,行贿人已经从受贿人处得到了利益,再交待行贿行为,这在感情上说不过去,或者说行贿后正在等待受益,尽管受贿人已经被查处,但仍有幻想。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对已经受益的行贿人,往往在权衡利益与感情,往往对待侦查人员是软推硬顶或避实就虚,甚至会对侦查工作采取明支持、暗阻挠的反侦查策略。
第二类,行贿人抱有侥幸心理,不主动交待。此类行贿人自认为行贿行为隐蔽,受贿人不会主动交待,高估自己的反侦查能力而低估检察机关的破案侦查能力,幻想通过拒供而逃避罪责。
第三类,行贿人因担心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主动交待。受贿人一般都是身居要职或者有一定的地位,交待了行贿问题,怕告不倒反而受到打击报复,或者遭到刁难,增加自己的麻烦。处于这种心态的人,他们行贿的主观动机一般都是为了取得正当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或者直接领导关系。因此,他们对待侦查人员的调查顾虑重重。
第四类,行贿人所得到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的。这种行贿人主观目的十分明确,即是为了得到不正当的利益。一旦行贿成功,就往往会给他们带来几倍、甚至于几十倍的利益,因此,他们不会轻易放弃到手的利益,从而顽固地对抗侦查活动。
第五类,行贿人存在强烈的畏罪心理。此类行贿人多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或者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还有其他罪行,交待了行贿怕受到法律追究和严惩。在讯问中,他们畏罪心理较强,内心处于供与不供的激烈矛盾之中,往往千方百计地抵赖;往往会用试探性的方法,了解他们交待后会受到什么处罚。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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