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顶花篮方乐箱跑人钟”是两件受损文物之一
本报记者黄小丹、黄涛报道
两年前北京故宫两件乾隆时期的文物赴台展出时受损,最近,台
湾司法机构裁定,海运公司以每公斤100元新台币赔偿策展这批文物的艺术人士。即海运公司只需赔1300元新台币(两件文物共13公斤)。而负责组织此次文物展出的台湾中华书画印艺学会会长张建富要赔给北京故宫博物院2000万元新台币。对此,昨天记者与故宫博物院取得联系,但故宫方面以此事敏感为由拒绝表态。随后,记者采访了曾成功举办过最大一批文物赴台展出的保利艺术博物馆馆长蒋迎春和有关法律专家。
如有安全危险 审批机关可撤销展览
据了解,2003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文物出境展览,要在6个月前提出申请,在外展期不得超过1年。同时规定,如展览中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也不得出境展览。如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撤销展览。
蒋迎春告诉记者,“文物赴台展出,不仅需要上述部门的审核批准,还必须有国台办的审核。”
“按斤赔付”可能是 采用“普通保险”标准
记者在采访保利艺术博物馆一位文物专家时,他指出,“如果参考国内邮局的赔付准则,这次‘按斤赔付’可能采取的是运输保险赔付的‘普通赔付’标准。”
两岸价值认定应该一致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授郭纪元认为,“古董论斤赔偿,这个判决太离谱了。由于文物的价值很难评判,因而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应该由中立的公共评估机构对文物进行价值评估。大陆与台湾的法律同属大陆法系,对法官的权力也会有一定的限制,对文物价值的认定也应该一致。但此次台湾的判决显然是有逃避过高责任,而进行从低判决的嫌疑。”
责任编辑 原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