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竟引起一个行业的震动。杭州富阳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因租给客户的轿车发生车祸,被法院判令承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这让浙江汽车租赁行业情绪大受影响。近日,杭州的30多家汽车租赁企业负责人联名向二审法院上书,声援败诉的同行。
法院客户死亡应由公司赔偿
2002年11月8日凌晨
,张某从富阳凯峰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菲亚特轿车,行车时撞上一间民房后翻车,张某死亡,车上两名乘客一死一伤,直接财产损失9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醉酒后驾车,急转弯超速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责。几个月以后,被撞民房的主人和车上死亡乘客的父母先后向富阳法院提起赔偿请求,被告是张某的家人和凯峰公司。
2004年12月17日,富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凯峰公司负连带责任——赔偿人员伤亡及房屋损失共计9.5万余元。其依据是1991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这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指的就是凯峰公司,不服判决的凯峰公司遂向杭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业界对租赁业的当头一棒
这一判决在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掀起轩然大波。近日,杭州30多家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共同商议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送了盖有30多个汽车租赁企业印章的“声援书”,支持凯峰公司。
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会长冯瑞林担忧地说:“全省有120多家汽车租赁企业,共有6000多辆汽车。该案一审判决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很大。”
他还表示,2004年5月以来在山东济南、江苏宜兴、贵州息烽等地都有类似的案件,但在法院的判例中,大多数汽车租赁公司都无需负连带责任。“如果不能有所回旋,杭州汽车租赁业肯定将遭受重创。”
律师新兴行业凸现法律滞后
此间律师认为,该案暴露了相关具体法条的滞后。现行法律适用的是驾驶人和车辆所有权同属一个机构的“人车合一”状况。而汽车租赁行业是新兴产业,法律对在租赁汽车过程中出现的责任追究问题没有明确。
审理此案的姜法官则表示,在没有法律明确界定之前,最有效的方法还是应该由保险公司对新兴的汽车租赁行业开设新险种,让汽车租赁公司和租赁者都有保障。(戴虹红
葛熔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