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四方法院法官根据起诉离婚的唐某寄给妻子的5封情书,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因此驳回其离婚请求。
1992年12月,唐某与妻子高女士结婚,生有一女。后来,唐某有七八年时间都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2004年12月,唐某起诉离婚,称双方感情不合导
致感情破裂。高女士却称双方感情很好,并拿出丈夫1997年至2004年12月写给自己的5封情书,信中多次强调唐某对高女士有感情。法院认为,从唐某写给妻子的信中可以看出他与妻子仍有一定的感情交流,认为其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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