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04年11月2日,市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山海关路时,发现我市××影楼在绿地内拍摄婚纱照,经现场测量损伤绿地十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当日在中队内
对该影楼负责人进行询问,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婚纱影楼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婚纱影楼三日内未提出申辩。11月9日,市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婚纱影楼于11月10日到银行缴纳了罚款。 〔相关法规〕《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钉、拴、刻划、攀折树木,穿行绿篱; (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割草; (三)抛撒、堆放、晾晒物品; (四)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五)放牧,打鸟,捕猎; (六)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七)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八)焚烧物品,燃放鞭炮;用火; (九)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四)、(九)项规定,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按赔偿费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