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亮被国家跳水队除名不仅是情理之中的事,也合乎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甚至,这样的处理迎合了公众对体育明星的某种不满情绪。在过去的半年时间里,田亮等体育明星利用自己在奥运赛场上赢得的知名度,不断出席各种商业活动,甚至爆出绯闻及丑闻,招致了舆论的广泛批评。在公众看来,对田亮等奥运冠军进行必要的管理
及约束,是国家体育组织的职责,如果一味地宠爱和放纵这些体育明星,不仅会贻误他们的训练,也是对纳税人的不负责任。
我国体育运动的“举国体制”不仅是发展竞技体育的“高速公路”,也是塑造体育明星的“金光大道”。300万元“打造”的刘翔在奥运会上夺得金牌之后,一举成为全国人民最为热爱和追捧的健儿,无论他走到哪里,荣誉和鲜花都跟随到哪里,各种广告、赞助和商机也是如影随形。当“刘翔要进娱乐圈”的传言散播开来的时候,人们一度感到深深的忧虑,惟恐这颗闪耀的体育新星会迷失在名利场上。实际上,名利的确容易让人迷失,“亮晶晶”就是最好的例子,搜索“亮晶晶”近期的新闻,大部分都是与体育无关的负面报道。从田亮等人的身上,人们突然发现一个让人不安的事实,体育明星成名之后,很容易就会变成娱乐工业的金钱机器,“举国体制”也面临着考验。很显然,我们对体育明星的管理机制已经有滞后的嫌疑。
对我们社会来说,体育明星的商业价值开发是一个新课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晰。国家体育总局对于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制定于1996年,虽然该制度在现在看来仍然是开明的,但相对于现实而言,它已经稍嫌笼统和含混,更不是一个有活力的、积极的制度。举国体制每年都要消耗数以亿计的资金,当这个体制创造出一批又一批体育明星的时候,国家体育组织理应充分挖掘他们的商业潜力,在不影响体育训练的情况下,应该让他们的增值潜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这不仅能为运动员消除退役的后顾之忧,也能增强竞技体育的自我造血能力,减轻国家负担。
国家体育总局在管理、训练体育人才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但是,在开发体育明星的商业价值方面却不算擅长。同样是姚明,在国内无人问津,到了美国就身价暴涨、炙手可热,这与美国体育拥有一套极为成熟的商业运作机制是有关系的。再回到田亮问题上,田亮触怒跳水队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绕开了跳水队,独立与经纪人签约,他的行为的确违反了总局的相关制度。但是,从市场规律而言,田亮的做法更有利于他的商业价值开发。在这个症结上,我们看到了一个矛盾所在:总局的制度对体育明星的商业开发已经形成了客观制约,制度资源趋于耗尽。创新制度,尽快建立专业的市场运作机构,已经成为国家体育总局的当务之急。同时,也只有一套创新的制度,才能对运动员的商业活动起到规范、约束的作用,才能避免更多的田亮走到被除名的“末路”上去。
举国体制下,体育明星的无形资产为国家所有,这一点仍是社会共识。也正因为刘翔、田亮等人的无形资产是国家资产,才更应该得到淋漓尽致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