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也在预料之中,田亮被国家跳水队除名了。
1月26日,国家游泳中心宣布对奥运跳水冠军田亮作出除名决定,将其开除出国家队。田亮随后以一封公开信回应,悔恨、无奈与许多不足以为外人道的情绪掺杂其中。(新闻详见今日快报A26-27版)
由田亮,我想到了英格兰著名球星贝克汉姆,小贝参与的各
类商业活动之多,恐怕会令田亮望尘莫及。但小贝在大把挣钱的同时,并没有耽误他成为英格兰国家队队长;而田亮初涉“商海”,就被一个大浪打出了国家队。现在的问题恐怕不是运动员是否该参与各类商业活动了,因为商业活动早就无孔不入,渗透进了体育躯体的每一个细胞。尤其是竞技体育,仅靠财政投入是不够的,必须靠市场提供更多支撑。所以,许多国家的竞技体育管理部门,都与商业市场有着各种联系,只不过是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同罢了。在我国,国家游泳中心、其他竞技体育中心也好,在一定程度上也允许运动员参与各类商业活动,前提是要征得中心的同意。
问题就在于,“同意”是一个面目模糊的词,带有相当的随意性。运动员参与商业行为,其“度”依赖于管理中心的解释口径,随着口径的变化而增大或缩小。参加多少商业行为算多,哪一类商业行为可以参加或不能参加,都由管理中心几位核心主管人士来界定。这其中难免不掺加某些个人好恶,即使本来没有,却也容易给人以口实。
没有一个白纸黑字的契约,一种涉及两方的行为就可能造成一方说了算,对另一方不公平。对田亮如此,对国家游泳中心何尝不是如此。因此,标准的合同文本应当在游泳中心允许田亮参与商业活动时就签订。这样,一旦纠纷发生,一切都有合同为据。
“检讨不够深刻”、“社会负面影响不小”这些字眼充斥整个事件,正说明国家游泳中心和田亮之间对商业行为的参与度存在重大分歧,当初没有契约消弭分歧,反而使得双方沿着自己认定的解释口径越走越远;而开除决定与公开信的推出,必将造成双方的分歧扩大化。结局是,国家队少了一个优秀选手,田亮也失去了再创辉煌的机会,“开除田亮”,这是一个没有赢家的游戏。
诚然,中国的体育模式与一些发达国家有着相当大的区别,田亮与贝克汉姆的不同也在于一个还沿袭了一定程度的“国家包办”模式,一个基本处于完全的市场模式,但随着商业经济与竞技体育结合得越来越紧密,国家游泳中心也好、整个体育总局也好,恐怕最终都要面对市场的问题:既然商业行为是纯粹市场化的,那么,就必须以市场化原则下的契约(合同)来约束与管理这种商业行为,而不是以计划管理模式去套用在市场行为上。
□楚天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