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售楼小姐张晴(化名),利用楼盘“抢手”的便利向两客户索取好处费共计9万元!日前,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晴提起公诉。
去年5月,张晴所在的房产公司代理销售古北新区某楼盘,销售状况不错,房子比较紧俏。客户陆先生到
售楼处询问是否有房子
可卖,担任接待工作的张晴表示“房子都已经售完”。
陆先生请张晴帮忙想办法,表示买到房子会给予酬谢。正巧张晴接到另一客户电话要退房,张晴便打电话给陆先生,提出要好处费4万元用于疏通关系。次日,张晴帮陆先生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陆向张晴支付了4万元“好处费”。
后张晴得知陆是开发商的客户,担心出事,于是在三个星期后将4万元退还给了陆。
此后,张晴又同样以收取疏通费和好处费的名义,向客户陈女士索取5万元。
该房产公司人事部负责人阮女士介绍,因公司当时急需一批销售人员,所以张晴只经过面试还未签合同就上班了。去年6月,公司收到客户陈女士电话投诉,说张晴售楼时多收了5万元。另外,公司又接到开发商通知,告知张晴收取客户陆先生4万元好处费的情况,该公司于是报案。
张晴向客户虚构事实,为什么不是诈骗罪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解释,张晴以“转让费”的名义收取客户钱款,是利用了代表公司正在售楼的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费用,属于索贿。据南方网
特约编辑: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