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起“一费制”不搞一刀切 广东调整中小学收费政策
记者获悉,为使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更切合各地实际,经广东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调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收费管理政策,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继中
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审批权下放给广州、深圳两市后,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的教育收费标准的审批权下放给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六市政府。上述八市中小学的收费实行“省定收费项目、市定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八市中小学的“一费制”收费标准,由当地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后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八市外,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3市的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从2005年春季开学起,由现行的“省定项目、最高限价,县以上政府定具体收费标准”的管理体制,改为“省定收费项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市定具体收费标准”。即上述13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由当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允许浮动的幅度内,经听证后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1月24日《羊城晚报》赵燕华 钟洁 金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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