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范围外不得设立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征地两费不得低于亩产值的16倍
■农民可以土地入股参与项目建设
山东省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严重制约,为制
止当前一些地方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的现象,省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切实保护耕地,作出系列规定。
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规划范围外不得设立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国土资源厅向各地派驻土地督察专员
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省土地使用政策的根本。《意见》从规划编制、利用计划、审批制度、监督检查等方面,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
组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修工作,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在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严格依法审批各类建设用地。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都必须进行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未按规定进行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不得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低价出让土地,严禁化整为零拆分审批项目用地。
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省国土资源厅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
维护被征地者的权益
——征地两费不得低于亩产值的16倍
——农民可以土地入股参与项目建设
——全面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不能用地
《意见》从多方面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首先,征收集体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不得低于亩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的地区,上述两项费用按法定上限30倍补偿。其次,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征地,当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第三,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以征地费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第四,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统一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提高土地集约水平
——严禁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
——建单层厂房加倍征收城市配套费和水电增容费
——土地利用率提高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意见》对使用土地的行为作了系列规定。提倡发展多层、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建平房和圈大院;各地不得超规定指标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严格限制建设单层厂房,投资额较小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建设单层厂房的,加倍征收城市配套费和水电增容费,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以上部分免收上述费用。
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涉及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可按评估价的40%缴纳出让金,其余60%作为原企业资产。
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
——工业等项目用地试行招挂出让
——经济适用房按商品房价格出售追缴土地出让金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流转试点
对工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经济适用房而按商品房价格出售的,要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规费。
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符合规划、依法使用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对县以下(不含县城)的建制镇、集镇、村庄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流转试点。
(记者 李文明)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