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春运从1月25日开始至3月5日结束,为维护山东省道路交通秩序,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告》,八项措施将确保春运道路安全。
严禁疲劳驾驶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夜间(晚10时至次日6时)不得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山区公路和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行驶。
省内客运班车、旅游客车,严禁22时至次日5时期间发车运行,必须在24时前结束当日载客营运任务。省内客运包车必须在当日22时前结束载客运营任务。客运车辆的驾驶人一次连续驾驶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以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对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0元罚款,并对其违法行为记2分。
严禁超载:对公路客运车辆实载人数超过核定载人数的处500元罚款,并对其违法行为记2分;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2000元罚款,并对其违法行为记6分;对超员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
严禁超速行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时速,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公路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在没有标志标明时速的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它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违者,处200元罚款,并对其违法行为记3分;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严禁货运车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违者,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对其违法行为记6分;对违法载人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严禁非法拼装、报废客车从事客运。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客运车辆的车主、承包人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春运期间,公安机关将在国、省干道和高速公路省际之间、市际之间设立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实行全天24小时勤务制度,对过往的大、中型客车逐车登记、检查。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15日以下拘留;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也做出了详细规定。(记者
刘洪智 通讯员 于安波 师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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