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搭乘邻居的车路遇车祸,黎某把邻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胶南法院昨天一审判决支持黎某的请求。
2004年6月,想要到青岛市区办事的黎某听说邻居家的货车也要去青岛,他和邻居范某商量捎自己一程。范某很爽快地答应了,范某没想到,本来是件助人为
乐的小事却为自己惹来了麻烦。车在路上与其他车相撞,黎某和范某两人都受了轻伤,为此,黎某花费医药费一千多元。处理完交通事故养好伤,黎某提出要范某承担所有的医药费。“我没有收他的钱,完全出于好心帮他为什么还要赔钱?”范某不服,两个好邻居于是对簿公堂。
胶南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黎某虽然无偿搭乘,但事先取得了范某同意,即与范某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应当由范某对黎某的人身安全负责。在范某没有证据证明黎某所受损害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是由于他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时,就应当对黎某所受损害进行全部赔偿。(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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